临政函〔2019〕77号
临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加快棚户区改造,将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提高城市品位。目前,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已全面展开,但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法律、法规多,政策广,被征收的房屋和土地属性复杂多样,征收工作难度大,周期长,推进慢。针对我县棚户区改造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县棚户区改造推进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中房屋征收难题,经梳理可归纳为以下六类共性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二)长期租赁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三)工业厂房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四)部分住户漫天要价,就补偿安置事宜难以达成协议问题。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
(六)县城规划区之外项目手续办理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1.产权调换:按照省、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做法及《临城县“四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临政字〔2014〕86号)要求,依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代、建筑结构、建设规模等情况,按照建筑面积1:1至1:1.2在项目区就近安置或重新规划进行异地安置。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综合价对其地上建筑物经评估确定,地上其他附属物及装修按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县财政局跟踪评审,补偿到位后,政府依法收回其房屋和土地。
(二)长期租赁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1.方式一:由原单位与租赁户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年限租金及利息(利息按银行现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法收回其房产和土地。
2.方式二:按照维护稳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视长期租赁为转让的原则,按照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以不高于1:1至1:1.2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或经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收回其房产和土地。
3.方式三:补缴土地出让金(现行出让地价)后,参照《临城县“四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临政字〔2014〕86号)进行产权调换。
4.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相关房产(如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长期租赁房等)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参照上述内容执行(不高于有证房屋产权调换比例)。
5.上述三款内容中涉及的房产均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才能按上述内容执行。
(三)工业企业厂房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1.对县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因政策要求、城市规划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企业有关补偿,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据其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用途、规模等经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正在经营的企业确需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按照等用途、等价值置换方式的原则在县工业园区内进行妥善安置,政府依法收回其房屋和土地。
3.需要拆迁的企业,对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以经济补偿。
4.拆迁补偿费只对固定资产价值、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及其停产停业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5.货币补偿内容应当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合法土地价值的合理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县政府相应的奖励或补助等(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如果能够拆迁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移动的设施其补偿费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委托由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政策要求评估确定)。
(四)部分住户漫天要价,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安置事宜难以达成协议问题。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按照评估价的1.5倍专户存储补偿资金,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评估作价时,应权衡集体土地利益。
(六)县城规划区之外项目手续办理问题。
由属地乡镇政府出具规划条件提交县规委会研究,按照政府一事一议原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土地收储并办理土地手续,住建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临城县人民政府